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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所属栏目:专利申请 日期:2016-05-11 人气: 学术咨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提升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和《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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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专利资助以提升企事业单位专利综合能力为核心,以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为重点,并向发明专利倾斜,涵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实行成本补贴、奖励、专项工作推动相结合的资助方法。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试点:主要支持提升专利创造能力,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学校知识产权培育等;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主要支持开展专利导航产业,专利运营、实施转化和专利金融,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和维权等;

  (三)开展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主要支持服务于区域或行业等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等;

  (四)国内和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和维持的费用;

  (五)首件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的费用;

  (六)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

  (七)支持开展全民创新创业等专项活动:主要支持相关政策调研,相关报告及规划编制、组织推动创新创业大赛、组织青少年知识产权促进行动及小发明设计大赛等活动;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专利资助实行项目资助和费用补贴两种方式,同一资助内容不重复发放。项目资助实行项目管理,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费用补贴实行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根据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当年的资助重点和资助标准,核算每个申请单位(自然人)的资助总额。

  第六条 项目资助。采用与申请单位签定项目合同,实行项目管理,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主要包括:

  (一)专利试点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促进专利创造能力提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学校知识产权培育等工作。重点单位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依据其申报的专利申请和授权计划进行资助。对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二)专利导航资助。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产业,专利运营、实施转化和专利金融,开展专利评估及交易,制定专利标准,加强专利保护和维权等工作。对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三)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资助。对服务于区域或行业等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公益项目,经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费用补贴。采用统一组织、计件核算、分阶段发放。主要包括:

  (一)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申请的专利,每件发明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最高不超过400元。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00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首件专利资助。对当年实现首件发明专利零突破的科技型企业,给予首件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2000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10年的年费,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200元/件。同一法人单位每年获得的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国外专利资助。对国外申请和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给予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同一企业当年累计获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资助。对于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给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专利奖。对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按照每件10万元进行奖励;天津市专利奖按照金奖每件3万元、优秀奖每件1万元、创新创业奖1万元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程序确定的服务项目,以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对向开展全民创新创业等专项活动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其中有参照标准的不得超过现行标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具体的资助范围、年限和额度,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领取通知,申请专利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项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金额。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资助方案,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助项目,市知识产权局与受资助方或其委托方签订资助任务合同书。市知识产权局按规定程序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财政部门(或受资助方)拨付资金。

  费用补贴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按规定程序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向各区县财政部门(或受助方)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实施跟踪和监管。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据实提供专利资助申请,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全额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以后年度的资助资格;凡属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追缴全部资金。若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应按照《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专利工作。企业、高校、院所也应安排专项经费,落实相关奖励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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